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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1-08-04 17: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许昌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许科字〔2020〕35号)相关规定,拟组织开展2021年度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许昌市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申报条件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条件见附件1。

三、申报流程

(一)自评申报。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评,自评符合条件的请填写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二)材料提交。申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的,请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审核推荐。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并进行现场考察。审查合格的请签署主管部门推荐意见(见申报书中相应意见栏),按申报类别分别汇总形成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汇总表,并出具推荐函。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市众创空间的单位,请分别按照附件2、3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光盘。纸质材料统一用A4纸双面打(复)印,书籍式装订,一式2份(封面加盖公章)。电子版光盘要求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作为,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减免租金和物业费、服务费,帮助企业解决因疫情影响导致的办公运营与生产困难,促进在孵企业复工复产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的申报单位,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及时申报,并合理安排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推荐和上报工作。

(二)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当年只能申报一类孵化载体。

(三)各申报单位要恪守科研诚信要求,确保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将取消参评资格,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

(四)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汇总表和推荐函报送许昌市科学技术局科技金融与服务业科,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卢月萍  刘一鸣

联系电话: 2965821、13803740919、 15037493201

附件:1. 相关孵化载体申报条件

2. 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

3. 许昌市众创空间申报材料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许昌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