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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06-22 08:4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财教〔2014〕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经费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经费”)、科技奖励经费和科技管理经费。科技项目经费是用于支持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项目的专项资金。科技奖励经费是按照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3]7号)中明确的奖励政策,用于奖励企业或个人的专项资金。科技管理经费是科技部门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项目、科技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市级科技经费支持的对象是许昌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安排,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原则。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在支持科技创新、增强研发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

(一)集中资源,突出重点。科技项目经费集中用于支持市重大和重点项目。对具有明显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以及我市优势领域的基础研究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根据可安排财政科技经费实际,优化科技项目经费投入结构,合理配置不同类别科技项目的经费资源,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作用。

(三)政府引导,多元投入。发挥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引领作用,落实市委、市政府奖励政策,激励企业加快创新要素建设,有效带动社会研发投入。

第五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职责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建立市级科技项目的项目库,储备优质科技项目。

2、负责编制年度科技经费项目计划,提出市级科技资金安排意见。

3、负责组织年度科技项目申报和会审工作。

4、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任务责任书,负责科技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管,建立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验收、跟踪问效和问责机制。

5、负责组织科技项目总结或验收,组织市级科技项目绩效考评。

6、配合市财政局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二)市财政局

1、负责编制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根据财政科技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和市科技局提出的市级科技经费安排意见,结合当年财力,核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2、会同市科技局会审年度科技项目。

3、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市级科技经费。

4、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将科技项目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规范使用科技资金。

5、会同市科技局参与项目验收。

(三)项目承担单位

1、按要求编制项目预算,申报市级科技项目。

2、根据下达的市科技计划,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执行承诺书、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  

3、建立推进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任务,积极组织实施,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  

4、按要求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真实统计数据、报表和报告,并及时报告重要事项和存在问题;  

5、规范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按规定使用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确保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核算,专款专用。

    6、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档案,按规定专门管理,以备检查。

第二章 科技经费的用途

第六条  我市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

(五)科技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

(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支持对象。

(二)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科技资金的3倍。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2%,并建有市级以上的技术研发中心。

(四)符合项目申报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和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技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创新主体培育。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科技团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进行奖励。

(二)创新要素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进行奖励。

(三)创新成果激励。对获得许昌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权发明专利进行奖励。

(四)重大专项奖励。对列入当年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的进行奖励。

(五)科技进步考核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和通过国家科技进步考核的县(市、区)进行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科技方面的奖励。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九条 项目经费开支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

(一)设备设施费:指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指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国内开展调研考察、学术交流、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开展与项目研发有关的学术技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按照市有关规定从严控制。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为了开展项目研究,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咨询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500元/人天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2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100-300元/人天标准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100元/人个项目,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80元/人个项目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不能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发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核定。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科技奖励经费中,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奖励经费支付个人;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中个人申请的专利奖励经费支付个人,单位申请的专利奖励经费支付单位;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经费支付获奖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支付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创新型科技团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获批院士工作站、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省、市支持的项目研发或补助支出;国家科技进步考核的奖励主要用于科技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管理费由市科技部门负责具体管理。科技管理费由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项目工作量提出经费预算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使用。科技管理费预算与科技项目经费同步编制。科技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编报、立项、培训、预算评审或评估、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考核以及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管理工作所需的费用、科技奖励评审和奖励大会费用等。科技管理费不得列支设备购置费和本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劳务费。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经费的编报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经费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发布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组织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申报、初审、项目考察和立项推荐工作。

(二)市级重大、重点科技项目的立项实行评审论证机制。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和论证、发布项目立项文件工作。

(三)根据年度科技研发经费的安排计划,市科技局按照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意见,提出当年科技经费安排的指导原则、支持范围、配置方式和具体安排意见。

(四)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年度市本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意见进行会审,会审确定的项目及经费额度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已获得市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同一项目,严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的市科技计划立项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财政支持的项目逾期尚未结项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经费。同一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承担一个市科技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十七条 申请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单位,需报送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和项目预算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程序:市直部门所属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市科技局,其他单位均通过所在地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逐级申报。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所属单位报送的项目,必须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的真实性,择优推荐,提高项目质量。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九条  实行专家评审论证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制度。项目评审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市科技局组织行业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人员进行项目评审。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

第六章  科技奖励申报程序

     第二十条  科技奖励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3]7号)文件执行。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按照《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科技奖励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提出奖励意见后,会同财政等部门审核、认定,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章  项目经费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下达和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支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督导和绩效考评。主要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用途和开支范围,确保专款专用,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项目实施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对市级科技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的总体组织、协调、检查、评估工作;对重大、重点项目市科技局定期会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须按时填报《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总结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要及时进行总结或验收,并在三个月之内由项目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单位除外)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项或验收申请,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结项验收,项目单位应提供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其他项目要进行结项总结,提交总结报告。不能按期结项或验收的,应在项目到期前由项目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市直单位除外)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未经批准,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一) 编报虚假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二) 未对专项经费按项目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 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 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 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八)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及绩效目标调整,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负责人、实施期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通过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及时报经市科技局、财政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反映,由项目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财政局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取消今后三年内申请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