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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4-11-26 11:1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许科字〔2014〕110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促进开展创新活动。

    第四条  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实力雄厚的重点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及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上述单位间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

   第二章  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  实验室主要任务:

    1、围绕国家、省和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并根据发展需要延伸到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重点解决相关领域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促进相关行业中的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持优势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科技经济综合优势。

    2、引进、培养和稳定优秀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立一支科学研究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成为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重要力量。

    3、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面向社会开放,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在相关领域起到技术辐射和服务作用。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目标:

    1、在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研究上,应注重创新,寻求突破,力争进入国内学科前沿。其研究成果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或能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且具有引用价值。

    2、在新技术领域探索和应用与开发研究上,要面向经济建设,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开展有明确近、中期目标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培养、稳定和吸引相结合,保持一支精干、高效的科技队伍,培养出优秀学术带头人,逐步成为相关专业的人才中心。同时积极开展科普活动。

    4、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成为我市科技对外开放的窗口。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的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市经济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市科技局从许昌科技评价专家库中遴选聘请知名度高、熟悉研究及实验的科研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实验室评审专家组,为实验室的认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八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1、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全市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建设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与实施细则;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实验室认定项目计划,进行运行中的考核评估、工作检查以及总结交流;支持实验室开展科研活动。

    2、实验室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参与对实验室的认定、考评工作。

    3、依托单位(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的发展方向和年度目标任务;聘任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组织开展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合作;制定人才引进和培训计划;为实验室提供行政、后勤等保障,制定加强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立项与实施

    第九条  拟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突出优势的科研实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属市优先发展的学术和技术领域。科研成果部分要达到市内领先、省内先进的水平。

    2、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实验室主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

    3、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实验室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总值(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4、能够保证实验室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有一定的筹措资金能力和信誉。

    5、已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由依托单位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认定立项实施。

    1、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依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许昌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并向市科技局申报。

    2、市科技局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

    3、评审通过的项目,依托单位填报《许昌市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经市科技局审批下达后,正式授予“许昌市重点实验室”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对实验室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中止项目或撤消立项。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帐户,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服务。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人,每届3年,可连任。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课题,协调开放事宜。一般由5-7名市内外著名专家组成,其中本实验室的固定专家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大型精密仪器加入市大型仪器协作平台,参与协作共享,以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相结合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编制,对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并采取措施稳定科技队伍,以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经费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实验室科研项目可以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科研经费资助。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水平,特别是对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所作贡献和业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有突出成绩,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资助奖励,并优先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实验室将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年度统计报表制度,作为年度目标任务检查、定量考核评估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许昌市xxx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Xucha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