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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5-12-30 17:04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支持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规范和加强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相关法规规章,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制定了《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及中央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省院合作协议),支持我省与国家高层次科技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的科技合作,扩大科技招商,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设立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和实施成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省院科技合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在省院合作协议框架下,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农科院、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两院院士及其所在单位、中央企业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科技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及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省院合作协议负责落实单位,研究提出专项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专项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项目立项并提出项目经费建议;负责专项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绩效考评。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专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产业、技术政策,属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急需的关键技术领域,包括基础研究、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类项目。

(二)与合作方签订有正式合作协议,合作对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境保护等政策规定。

(三)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地位。

    (四)项目的实施对我省相关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产业技术升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意义重大,能够显著提高相关领域的创新能力。

(五)项目以承担单位投入为主,自筹资金到位,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我省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视科技创新工作,有较高的技术开发能力,建有市级以上研发中心,具有长期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具备联合研究或开展成果转化的能力。

(二)与合作方建立了长期良好的科技合作关系,能够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企业应属在河南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企业符合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发布通知,组织受理项目。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及其附件;

(四)合作协议书;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六)企业还应提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第十条  省属单位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包括省科协、省科学院、农科院)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他单位由所在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对全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分领域组织相关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方面的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拟支持的项目和金额建议,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项目进行预算审核,确定项目经费资助额度,下达项目经费预算。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协调,保证项目的正常进展。

第十六条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向省科技厅提出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协、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等负责省院合作协议落实的单位,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没有按时完成目标任务者,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预定目标者,中止对项目的支持,并撤销其项目承担资格。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对专项项目的支持方式为定额补助,主要用于项目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研发专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具体如下: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算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应当事先报经项目总体专家组或项目牵头(主持)单位审核同意。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其他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和核算;专项资金要按照有关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符合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安排的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