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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6-04-12 08:4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规范市科技计划及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机制的实施,提高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发2015〕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实施后补助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是指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对承担的市级以上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先行投入资金实施;完成了约定目标任务,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科技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第三条  后补助资金从市级科技经费中支出。按照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实施。

第四条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公共服务机构后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各类科技经费后补助项目遴选、审核、评估、验收、绩效考评等相关管理工作,对获得财政科技经费后补助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科技经费后补助资金的落实和拨付;申报科技经费后补助的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资金使用、配合绩效评价等。

第三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六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根据市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或专项项目指南(或通知),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给予的研发经费补助。

承担项目的主体是许昌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单位(院所、高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承担项目原则上是列入省、市科技计划的项目;项目投入已经完成,项目执行情况和经济效益良好,且取得一定科技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第七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

一、企业开展的新产品开发、新工艺应用、新技术研发、新品种培育等科研项目和科技创新活动。

(一)“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二)“新工艺”是指企业研究开发在工艺路线、加工方法等工艺流程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比原有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特性、先进性及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属首次应用的工艺;

(三)“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四)“新品种”是指近五年以来,经省以上具有相关资质机构认证的动植物新品种。

二、科研单位(院所、高校)的重大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的项目。

(一)“重大科技成果”指在产品性能、工艺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成果处于中试、产业化或初期应用阶段的各类科技成果;

(二)“成功转化”是指科研院所、高校的技术成果已经在企业转化并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我市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了一定作用;

(三)“成功转化的项目”指项目实施结束后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成果产出,主要包括: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动物、植物新品种,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指南(通知),项目单位按申报指南(通知)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申请材料。

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关系向当地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市属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并向市财政局报备。

三、申报材料。项目立项文件、后补助申请表、项目预算书、项目实施总结、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科技项目经费决算专项审计报告、科技成果证书、查新报告和其它相关附件。

四、初审论证。

(一)初审。县(市、区)科技局对辖区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科技局;

(二)论证。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专家库中选聘技术、财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论证。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取得的成果(如资质鉴定书、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经济和社会效益、投资经费等方面进行论证。

五、审核公示。市科技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审定拟补助项目及金额,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

六、经费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落实资金,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拨付资金。

七、资金使用。经核定拨付的后补助经费,由项目单位自行统筹安排,用于项目研发。

第九条  项目后补助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补助范围。

(一)“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创新引导类项目;

(二)在我市得到应用或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

二、补助标准。

(一)“新产品、新品种、新工艺、新技术”科技创新引导类项目,按照研发费用的投入、创新成果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分三档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研发经费后补助。分档补助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二)在我市得到应用或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项目,按照转化成果的投入水平、技术水平和取得的经济效益进行综合评估,分三档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的成果研发及转化经费后补助。分档补助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三)该项目已获其它财政奖励性科技补助资金的,不重复

补助。

第十一条  企业研发活动投入经费的核定依照《许昌市科技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许财教〔2014〕21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二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为加大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科技创新工作的奖励力度,对创新主体培育、创新载体建设、创新成果激励、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进步先进单位进行的奖励,拟被奖单位经审查认定后,给予相应的奖励性后补助。具体标准按照《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许发〔2015〕13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程序:

一、拟定奖励。按照许发〔2015〕13号文件规定,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人社局等部门提供拟奖励单位(个人)名单和认定文件,报市科技局汇总。

二、审核公示。市科技局对拟受奖单位(个人)进行审核认定,提出奖励性后补助安排意见,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三、经费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落实资金,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拨付资金。

四、资金使用。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受奖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单位科技活动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后补助

第十五条  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后补助是指面向社会开展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并取得绩效的许昌市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绩效考核通过后(绩效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制定后下发),给予后补助。

科技公共服务机构是指纳入市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系、依法注册登记并面向全市科技创新需求、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信息、金融、人才等公共服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检验检测中心、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科技开发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咨询中心、技术市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事务所等。

第十六条  参与后补助的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许昌市辖区内经过国家、省市级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在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已纳入全市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系,市科技局组织年度机构绩效考评中被认定为“优秀”、“良好”的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绩效考评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二、 机构所在区域具有省市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创新型产业集群、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等工作基础。服务对象是区域特色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型企业,能够提供技术、信息、金融、人才等公共服务。

三、 机构运行状态良好,架构合理,功能功能定位准确,外部资源获取能力较强。机构面向区域特色产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支撑技术创新、推动科技和管理水平提升为目的,服务对象满意,且合作成效显著。

第十七条  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后补助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科技公共服务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属地管理。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科技公共服务机构成立审批文件、后补助申请表、机构年度服务工作总结及获得的相关荣誉等。经县(市、区)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科技局。

三、绩效考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和考核办法,对科技公共服务机构运行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从服务数量、服务成效、运行管理和资源整合四个方面,采取书面评价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考核分类。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区分。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以经费后补助的形式对机构运行进行支持。连续三年“不合格”的取消参与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后补助申报资格。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纳入许昌市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体系,经过年度运行绩效考评后,对“良好”、“优秀”两个档次的科技公共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后补助。绩效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另行制定。

当年已获其它财政奖励性科技补助资金的单位,不再重复补助。

五、审核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审定支持科技公共服务机构的数量和经费支持额度及后补助意见,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政府审批。

六、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落实资金,在市财政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达拨付资金。

七、资金使用。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服务机构运行补贴、装备及基础设施条件改善等。

第十八条  奖励性后补助涉及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资金限额以上的采购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部门负责对后补助经费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后补助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享受后补助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等处理措施,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市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后补助经费的,应当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在后补助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评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后补助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部门对后补助经费承担者、中介机构、专家等建立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三年以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使后补助工作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将在申请后补助项目初审完成、拟定支持项目与机构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完成后的各个环节,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后补助经费支持单位、补助情况、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用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