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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教育活动月| 六大纪律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23-07-12 15:47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治纪律
    在党的全部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如果政治纪律立不起来、严不起来或执行不到位,势必导致其他纪律全面失守,党就会陷入软弱涣散的境地。对每名党员干部来说,守纪律首先要遵守政治纪律,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第一位,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一、什么是政治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政治纪律的核心要求是对党忠诚,根本任务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中央权威。
二、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政治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9个方面28条负面清单。
第一方面:
“四个意识”不强、落实“两个维护”不到位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
2.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3.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
4.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
5.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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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方面:
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6.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行为;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以及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7.制作、贩卖、传播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
8.私自携带、寄递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决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资料入出境。
第三方面:破坏党的团结统一
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10.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第四方面: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
11.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1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13.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14.对抗组织审查,包括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包庇同案人员,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等行为。
第五方面:组织或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15.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
16.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
17.组织迷信活动或者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第六方面:
组织或参加反党、反社会主义活动
18.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1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
20.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
2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
2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第七方面:
在国(境)外或涉外活动中有政治问题言行
2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4.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以及故意为这些行为提供方便条件。
25.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
第八方面: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失职失责
26.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方面:违反党的政治规矩
27.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
28.违反党的优秀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

解读“六大纪律”之
    群众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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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群众纪律
    ★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充分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克服脱离群众危险的重要保证。党的群众纪律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必须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随时随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员要“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群众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四个方面16条负面清单。
一、侵害群众利益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
7.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
二、欺压群众、充当
黑恶势力“保护伞”
8.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的。
9.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三、漠视群众利益的
不作为、乱作为
10.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12.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13.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14.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15.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
四、侵犯群众知情权
16.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

解读“六大纪律”之
组织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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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组织纪律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换言之,就是侵犯了民主集中制以及其他党的组织制度。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严密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组织纪律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二、违反组织纪律七个方面
37条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组织纪律“红线”,主要划分为七个方面37条负面清单。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1.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2.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3.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4.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5.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
6.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7.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
二、搞非组织活动
8.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9.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10.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的活动的。
11.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
12.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
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
13.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14.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15.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16.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17.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
1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9.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
20.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1.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
22.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违规发展党员
23.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24.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
六、侵犯党员权利
25.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6.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27.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28.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2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30.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游离、脱离组织
3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32.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33.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
3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的。
35.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3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
37.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