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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9-06-17 15:55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2016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二、申报条件

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有关规定。

三、时间安排

(一)材料申报与推荐。各申报企业应及时与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进行联系,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参加第一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于624日前,及早将申报材料技术部分一式一份报送市科技局,财务部分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一份,知识产权明细表、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附件1内)及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市科技局工作邮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时以文件形式向许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名单。(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现场初审。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开始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初审。并在79日前完成对企业的现场初审并向企业反馈有关情况。请申报单位和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按时完成现场初审。原则上按照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时间顺序进行安排。

(三)材料完善与报送。申报企业于715日前,将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许昌市科技局。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逐一上传附件材料(附件材料须清晰可辨),并按属地原则及时通过网络提交到所属省辖市。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申报材料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技术部分(序号1-12部分)提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分(序号1213-15)分别报送财政局、税务局各一份。初审后,将经过整改完善的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技术和财务部分各一份分开装订)报送至市科技局。

(五)地方初审。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服务机构),协同开展申报推荐工作。由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工作。

(六)推荐上报。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完成初审后,许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正式行文出具推荐文件,并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等资料,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指定部门。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须由市科技部门审查后出具有效性证明。对知识产权审查时,须严格对照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变更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并结合网上查询检索和咨询发证机关的方式进行审查,确保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有效。审查通过后出具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见附件4),加盖科技部门公章,装订于申报材料“知识产权”部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凡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相关工作,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3)。中介机构相关信息可在河南省财政厅网站及河南注册会计师网(www.henicpa.org.cn)查询。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还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加大培训培育力度,切实做好服务指导。

(二)申报企业要恪守承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三)中介机构须如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市科技局高新科联系人:娄亚朋 

联系电话:03742965017  15939940379

工作邮箱:xckjj@126.com

地址:许昌市政府9号楼9245房间

2、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联系人:朱建国

联系电话:0374-2676467   13603749950

地址:市财政综合大楼12

3、市税务局所得税科联系人:程慧彩

联系电话:0374-2961517   18503746592

地址:许昌市魏文路三味豆品宴北临办公楼219房间

八、附件及下载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以上附件从“河南科技网”(www.hnkjt.gov.cn)中“高企认定”专栏下载。

 

 

 

许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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