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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信息来源:【信息时间:2018-09-07 10:23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增强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许昌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科技”)负责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公布评估结果。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市科技局对受托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和级重点实验室相关管理及评估制度。评估的主要内容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重点突出考评期间研究成果产出的数量与水平,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数量与完成数量。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每3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别进行。评估范围为正式开放运行的许昌市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为综合评估与现场评估两个部分。

第七条  评估专家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估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市科技局确定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和参评实验室。对于晋升为省级重点实验室的级重点实验室不再参加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其评估、考核按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等评估材料,并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参评实验室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室自评工作(近三年)并向市科技局提交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三章   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综合评估按学科(领域)采取会议集中评审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由内外相关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综合评估专家通过审阅评估材料进行记名打分。

第十六条  综合评估时,专家应如实分析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地位和成绩,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发展规划或整改意见。

第十七条  对综合评估成绩排名靠前的实验室进行现场评估,其考核绩效等级根据综合评估打分和现场评估打分确定。

第十八条  综合评估成绩排名靠后的不再进行现场评估,其考核绩效等级由综合评估打分确定。综合评估成绩低于60分(满分100分)的视为“不合格”类实验室,余者列为“合格”类实验室。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按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专家组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第二十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阅《许昌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听取实验室主任汇报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核实科研成果产出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情况、考察仪器设备管理运行和共享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当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第二十二条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实验室为署名单位,或以更高级别的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五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市科技局对实验室给予支持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实验室,市科技局每年通过项目或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市科技局将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许昌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直接视为“不合格”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结果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自评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通过省科技厅、科技部批准建设或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委驻市科技局监察室对此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评估规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