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全面掌握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运行状况,根据《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化整合方案》和《许昌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许科字【2020】6号)、《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许科字【2020】7号),现就第三批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请更名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全市在建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没有更名的企业,具体企业见附表1。
二、组织方式
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建设依托单位名单,对辖区内在建的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逐一进行核对后,通知建设依托单位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附件2)。依托单位已破产注销、或破产的,汇总表(附件3)中应注明,已迁址但注册地没发生变化的仍属于本辖区核对范围,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告知其所在辖区科技主管部门。
三、变更方法
依托单位应填报中心基本信息,并报告中心近年来运行状况(数据起止时间为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和申请更名为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具体名称。纸质材料和电子版统一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四、时间安排
调查核对时间:2021年5月10日-6月10日,具体时间安排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自行掌握。上报时间为6月15日。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中心更名工作为最后一批(不含医疗机构在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摸清底数,准确掌握中心的运行管理现状,确保不遗漏,有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各建设依托单位要主动配合,认真填报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工作报告和信息采集表,按照要求确定本单位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名称,并对填报数据和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建设依托单位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变更证明。
(三)建设依托单位已注销、破产的,或停产5年以上的,不再上报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工作报告和信息采集表,按拟撤消处理,停产超过3年的暂时给予保留,按僵尸处理,仍需填报信息采集表。无辜不上报中心建设与运行情况工作报告、信息采集表的,按照《许昌市企业技术创新中心认定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将给与撤消处理。凡被撤销的中心,建设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许昌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和许昌市企业技术中心。
许昌市科技局
2021年5月8日